华安处置|法院裁判:明确虚拟货币处置规则抢劫案按约定价退赔

2026-03-25

  华安虚拟货币处置(报道,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已深度融入社会经济生活。然而,其法律属性——究竟是无价值的代码串,还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长期以来在理论与实务界争议不断。近期,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抢劫虚拟货币案(张某某等抢劫案),为理解这一问题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司法实践样本。该案例已入选《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其对虚拟货币案件中的数额认定与

  2022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约定,以人民币30余万元的价格“兑换”5万余个某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验币”为名将陈某诱骗至车上,在车辆行驶至偏僻山林后,采取暴力控制、抢走手机、逼迫密码等手段,强行将陈某钱包内的53008个虚拟货币转走。得手后,大部分虚拟货币(45871个)被张某某用于网络赌博等违法活动挥霍。

  本案的首要争议点在于,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二审法院(漳州中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某虚拟货币是常见的虚拟货币之一,具有交换价值和经济属性,是一种虚拟商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根本目的是转移被害人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并获取其背后的财产利益,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益。这一认定,明确了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地位,为后续定罪量刑奠定了法律基础。

  涉虚拟货币犯罪,数额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轻重。虚拟货币价格波动剧烈,且交易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如何确定其案发时的价值,是实务中的“拦路虎”。本案集中展示了四种主要的认定路径及其利弊:

  1.以被害人购买成本认定:符合财产犯罪以实际损失计算的基本原则,但实践中被害人常无法提供有效的“溯源”购买凭证,导致该路径受阻。

  2.以被告人销赃获利认定:若被告人已变现,可据此认定,但本案中赃款去向为网络赌博,获利金额无法查清。

  3.以案发时域外交易平台均价认定:看似客观,但虚拟货币全球价格波动大,且不同平台存在价差,单一采纳可能失准。

  4.以双方交易约定价格认定:本案最终采纳了此路径。法院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商定以30余万元交易5万余个虚拟货币,且该价格与同期当地市场价基本一致,排除了引诱或价格虚高的可能。被告人主观上抢劫的对象即是与虚拟货币等值的30余万元,据此认定犯罪数额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这一裁判规则提示我们,在交易环节发生的涉虚拟货币犯罪中,双方达成的、且与市场公允价无明显偏离的合意价格,可以成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有效依据。

  对于查扣在案的虚拟货币及无法追回部分的处置,存在三种观点:返还被害人、一律没收国库、区分情况处理。本案采纳了第三种更为精细化的方案:

  1.前提审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持有的虚拟货币(本案中为“挖矿”所得)系非法获取。

  2.处置方式:对尚在被告人钱包内未被挥霍的7148个虚拟货币,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对于已被转移、无法追回的45871个虚拟货币,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继续追缴虚拟货币折合人民币”的判项,改为“责令上诉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59629.86元”(按双方约定的最低单价5.66元计算)。

  这一改判极具深意:既避免了直接判决将虚拟货币折算成人民币可能引发的政策风险(因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政策导向),又通过责令退赔等值人民币的方式,切实保障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其核心逻辑在于:保护合法财产权益,对来源合法的虚拟货币,应返还或折价退赔被害人;处置时须注意司法判决与金融政策的协调。

  张某某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对几名抢劫者判处了实刑,更在于其系统性地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刑事司法面临的新挑战。它清晰地表明,尽管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作为具有客观经济价值的“虚拟商品”,其背后的财产权益应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同时,该案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指引:在认定数额时,可灵活采用“双方约定价”等方法;在处置财产时,应坚持“保护合法、区分情况”的原则,力求在打击犯罪与保护权益、遵循政策与维护公正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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