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德明 孙雪洁:“投资型”诈骗的类型化分析米兰体育- 米兰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与法律规制
2026-03-15米兰体育,米兰体育官方网站,米兰体育APP下载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与民间投融资需求的急剧膨胀,投资型诈骗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且手段日趋隐蔽化、专业化。此类犯罪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虚构投资项目、营造虚假繁荣景象等手段,诱骗受害者投入大量资金,最终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投资型诈骗正是传统诈骗罪在金融投资领域的典型延伸,其行为模式更为复杂,社会危害性更为深远。
投资型诈骗的显著特征在于犯罪分子善于利用合法的民商事外衣包裹非法目的,使案件呈现出刑民交叉的复杂态势,给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以及法院的司法裁判均带来了不小的挑战。本文拟从实务角度出发,结合典型案例,对投资型诈骗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类型化梳理,并就其法律规制路径与防范建议进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为社会公众敲响警钟。
此类诈骗是投资型诈骗中最具迷惑性的一种表现形式。犯罪分子首先以正常的资金借贷关系切入,与受害人订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协议,约定法定利息并按期支付一至两期利息,以此消除受害人的戒备心理,使其确信自己的出借行为系受法律保护的正常民事行为。在建立初步信任之后,犯罪分子便逐步以“投资项目回报更高”“短期内即可获得翻倍收益”等话术,诱导受害人将借款性质的资金转化为所谓的“投资款”。
第一阶段:信任构建期。犯罪分子与受害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协议,约定合理的利息标准,并严格按期支付一至两期利息。此阶段的核心目的在于使受害人产生“资金安全、收益稳定”的心理预期,为后续的诈骗行为奠定信任基础。从法律角度分析,犯罪分子之所以选择先建立真实的借贷关系,是因为合法的借款合同既能为其后续行为提供“正常商业往来”的外观,又能在案发后以“民事纠纷”为由进行抗辩。
第二阶段:诱导转化期。在借款期间,犯罪分子频繁与受害人联系走动,主动邀约受害人走访各类所谓的“投资项目”,并宣称自己系相关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口头承诺给予受害人大比例股权分红。值得警惕的是,即使受害人保持了相当程度的谨慎,犯罪分子仍会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刻意引导受害人留下“有兴趣”“可以考虑”等文字或语音记录。这些记录在案发后往往成为犯罪分子用以对抗受害人主张的重要“证据”。
第三阶段:证据固定与逃避期。一旦受害人表现出投资意愿,犯罪分子便迅速以聊天记录、在场人员证言等形式固定“受害人自愿投资”的所谓证据。但关键在于,犯罪分子绝不会与受害人订立出借款转为投资款的书面协议,也不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等法定程序。这种“口头承诺、拒绝书面化”的行为模式恰恰暴露了其非法占有的真实目的——既方便日后以“投资失败”为由拒绝偿还出借资金,又无需承担因签订新协议而可能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之相关规定,认定此类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可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是否存在真实的投资项目、借款资金的实际去向是否与约定用途一致、行为人在案发后是否存在转移财产或逃匿行为等。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有意制造借贷假象、口头承诺但拒绝书面确认”的行为模式,恰恰印证了其从一开始便不具有真实的投资意愿,而是以投资为幌子实施非法占有。
正如俗语所言,人的贪婪与侥幸心理往往是犯罪分子突破心理防线的突破口。殊不知,在资金出借之初,一张为受害人精心编织的“投资”大网便已悄然收紧。
此类诈骗以加盟投资为包装形式,以“零风险、高回报、稳赚不赔”为核心宣传口号,通过精心设计的话术和场景营造,让投资者深陷“低投入、高产出”的虚假幻想。犯罪分子通常设定极具诱惑力的回报周期和收益率,例如“投入一万元,每月返还两千元,半年即可回本并盈利”“年化收益率高达300%,远超任何正规理财产品”等。此类明显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承诺,利用的正是投资者对快速积累财富的渴望心理,从而降低其对风险的理性判断能力。
为增强说服力,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多维度的包装策略:制作虚假的投资收益报表和交易流水截图,邀请“托儿”在微信群、直播间等社交平台现身说法,分享“成功经验”并展示伪造的银行到账记录,营造“人人都在赚钱”的虚假繁荣景象。部分犯罪分子甚至会在早期阶段真实兑现部分收益承诺,以此作为“实力证明”,进一步瓦解投资者的心理防线。
以物联网产品加盟诈骗为例:犯罪分子向投资者推广某低成本物联网产品,宣称加盟后只需推广该产品,消费者每联网一台设备,推广者即可获得所谓的“补贴”收入。投资者在缴纳高额加盟费后,短期内确实能够收到相应的“补贴”款项。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之后,犯罪分子便以“情势变更”“市场波动”“国家政策调整”等貌似合理的借口,逐步减少直至完全停止发放约定的“补贴”。此时投资者方才发现,无论选择解除加盟合同还是继续履约,其投入的基本本金均已无法收回。
更为恶劣的是,部分犯罪分子还会诱导投资者不断追加投入以“升级代理级别”“解锁更高返利比例”,使投资者在“回本”的执念中越陷越深,最终加盟费、升级费等全部资金血本无归。
从法律性质分析,上述模式中的所谓“物联网产品”往往只是一个空壳或价值极低的道具,其核心目的并非推广产品本身,而是通过不断吸纳新投资者的资金来支付前期投资者的“补贴”,本质上构成一种典型的庞氏骗局。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一旦新流入的资金无法满足前期“返利”需求,整个资金链便会瞬间断裂,留给投资者的只有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与追讨无门的绝望。
区别于传统投资诈骗中利用虚假股票平台或基金平台进行诈骗的模式,空气币类投资诈骗具有更为隐蔽的技术外衣。犯罪分子巧妙利用我国境内不承认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而部分境外国家或地区认可电子货币发行这一政策差异,披上“合理流通”“境外合法”的外衣实施投资诈骗。这类平台通常精心构建一套看似复杂的“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等概念体系,利用普通投资者对新兴技术的认知盲区,将毫无实际价值的空气币包装成“未来趋势”“潜力无限”的投资标的。
刑事立案层面: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然而此类空气币投资项目中,犯罪分子往往能够证明在境外确实存在某种形式的电子货币或“区块链项目”,国内公安机关又难以查证所谓的“算力挖矿”是否真实存在,导致因证据不充分而难以刑事立案。这也是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免责屏障”——利用跨境技术壁垒增加侦查取证的难度。
民事救济层面:受害人即使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也极有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法院极有可能依据该规定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判决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失。
用一句通俗的话来概括犯罪分子的如意算盘:“我确实在骗你,但你无法完全证明我在骗你;即便你知道我在骗你,你也未必有充足的证据让我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这正是此类型诈骗“刑事立案难、民事追责难”的痛点所在。
综合以上三种典型的诈骗模式可以看出,刑民交叉特征在投资型诈骗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并为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极大的复杂性。犯罪分子深谙民商事法律规则,有意将诈骗行为包装成合法的民事行为,利用借款合同、加盟协议、投资协议等民事外观进行掩饰,使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审查时难以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边界。
从司法实务角度分析,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核心区别在于:第一,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真实意愿;第三,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后行为人的态度和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11条之规定,对于同一法律事实同时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投资型诈骗案件中民事外衣的干扰,这一“刑民分流”机制的运行并不顺畅,不少案件在刑事与民事程序之间反复周转,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
一是坚守理性投资底线。任何承诺“年化收益率”明显超出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或正规理财产品收益率数倍以上的投资项目,均应保持高度警惕。尤其是强调宣称“高额回报”“稳赚不赔”的项目几乎可以断定存在欺诈嫌疑。二是坚持“书面化”原则。对于任何涉及资金性质变更的重大事项,务必要求对方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相应的法定手续,对于仅以口头承诺而拒绝签署书面文件的行为应当果断拒绝。三是主动进行尽职调查。在参与任何投资项目前,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核查项目方的主体资质、经营状况和涉诉信息,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一旦发现可能遭遇投资诈骗,受害人应当第一时间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全面收集并固定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项目宣传材料、收益承诺截图等,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其次,及时向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报案,同时提交书面报案材料和完整的证据材料。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再次,可同步考虑提起民事诉讼,以借款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权利;但需注意的是,涉及虚拟货币类投资的案件,因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民事途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审慎选择诉讼策略。
投资型诈骗犯罪以其手段的隐蔽性、行为的欺骗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领域的突出问题。从假借“借款”名义实施的诈骗,到精心包装的高回报加盟骗局,再到利用技术壁垒和政策差异实施的空气币诈骗,犯罪手段不断升级换代,但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本质始终未变。
面对此类犯罪的严峻形势,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投资型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完善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降低受害人的维权门槛;另一方面也需要社会公众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摒弃“一夜暴富”的投机心态,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投资理财活动。唯有司法规制与社会防范双管齐下,方能有效遏制投资型诈骗犯罪的蔓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潘德明,杭州师范大学法学硕士,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17年在基层工作,协助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熟悉刑事诉讼流程、证据分析、法律文书撰写,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注重细节,擅长从复杂刑事案件中提炼关键点。2025年3月入职厚启律师事务所,将通过实习深化实务经验,未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成为兼具专业与温度的法律人。
孙雪洁,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事务部副主任。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工作,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刑事法理论知识。入职厚启以来,办理多起涉黑涉黄、网络犯罪、涉税犯罪、传统犯罪等刑事案件,其中部分案件获撤案、不起诉、缓刑等处理结果。重视实务经验与法学理论知识的结合,在浙江省律师法学研究会、海宁法治论坛等学术研讨会上发表多篇实务文章,秉持专业精神,追求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厚启所的业务领域包括:金融犯罪辩护与金融法务、税收犯罪辩护与税收法务、数字网络犯罪辩护与数字网络法务、食环药犯罪辩护与食环药法务、知识产权犯罪辩护与知识产权法务、职务犯罪辩护、普通犯罪辩护、刑事控告与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交叉事务、企业合规与反舞弊等。
厚启的使命,是“为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而优雅地战斗”。财产、精神、人身与生命的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核心权利,是人维持尊严的底线要求。厚启律师的核心使命,是在法律服务中,以法律骑士的精神,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权利,以维护其自由与尊严。
厚启的愿景,是打造一家“学术为基、技能为本、规模适度、辐射全国的精品所”。厚启律师注重学术研究,精研法律技术,不追求最大的规模与最高的收费,力求以最专业的服务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法律利益。
厚启的价值观,是“专业精神、道德勇气与社会担当”。厚启律师将专业作为立所之本,精益求精,不断锤炼;厚启律师恪守职业伦理,为维护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勇于坚持原则;厚启律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委托案件标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通过公益课程与原创成果的无私分享,促进法律服务行业水准的提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